19/11/2025 17:28
《打擊貪腐》新華保險原董事長李全一審判死緩,貪污受賄逾2億元
今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全貪污、受賄案,李全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李全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追繳在案的李全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2015年6月至2024年3月,李全利用擔任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新華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非法佔有相關業務收益,共計折合1.08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2010年至2023年,李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合作、基金認購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05億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全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且數額均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鑒於其貪污、受賄犯罪中均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貪污、受賄實際所得財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
2015年6月至2024年3月,李全利用擔任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新華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非法佔有相關業務收益,共計折合1.08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2010年至2023年,李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合作、基金認購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05億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全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且數額均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鑒於其貪污、受賄犯罪中均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貪污、受賄實際所得財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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