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2025 17:56
《神州金融》人行:農村金融機構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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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中國人民銀行2025年9月12日發布通知,禁止農村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因該類機構涉外業務量小且風險管理能力不足,並規定其他境內銀行同業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須依資本與參數計算融出上限。
事實要點:
▷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上限1年(與境內同業要求一致)
▷ 風險管理因子初始值0.06、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1
▷ 農村金融機構(含農商行、農信社等)明確禁止開展此業務
▷ 適用機構含中資銀行、外資獨資/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
▷ 27家境內主要銀行由人行總行直接管理業務報送
中國人民銀行2025年9月12日發布通知,禁止農村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因該類機構涉外業務量小且風險管理能力不足,並規定其他境內銀行同業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須依資本與參數計算融出上限。
事實要點:
▷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上限1年(與境內同業要求一致)
▷ 風險管理因子初始值0.06、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1
▷ 農村金融機構(含農商行、農信社等)明確禁止開展此業務
▷ 適用機構含中資銀行、外資獨資/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
▷ 27家境內主要銀行由人行總行直接管理業務報送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
《通知》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覆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各類業務。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納入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不含清算行)之間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各類人民幣資金融入和融出業務(不包括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投資或買入同業存單、債券等債務工具業務),支持規範發展。
二是明確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與境內同業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要求相銜接。
三是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對於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x風險管理因子x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對於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x風險管理因子x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風險管理因子初始值為0.06,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為1。中國人民銀行適時調整相關參數,參數調整可針對部分或全部銀行進行。境內外資銀行資本普遍不高,為發揮其開展國際結算業務的優勢,支持人民幣跨境使用,外資銀行淨融出餘額上限可選擇與其一級資本淨額(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相掛勾,取孰高值。
*農村金融機構涉外業務量較小,相關風險管理能力不強*
四是支持境內銀行順應市場需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通知》明確展業銀行應具備較強的國際結算業務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由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歸口管理,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境內主要銀行進行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屬地原則,對其他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進行管理。
五是適用機構範圍。《通知》適用對象為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考慮到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涉外業務量較小,國際結算業務能力、涉外風險管理能力普遍不強,宜立足主業、服務「三農」,《通知》明確農村金融機構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存量業務自然到期。(j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