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日專訊》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公告,對境外投資者以利潤再投資中國境
內居民企業的稅收抵免規則作出細化。
根據《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明確,境外投資者將分
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已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屬於「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
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可享遞延納稅。抵免額度可按再投資額的10%或稅收協
定(或安排)規定的低於10%的股息稅率計算,但比例一經選定,在持有投資滿5年(60個
月)後收回投資並申報補繳遞延稅款時,不得再適用更低協定稅率。
同一境外投資者從多個境內居民企業取得利潤進行再投資,均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潤
分配企業分別歸集計算稅收抵免額度。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再投資的,按實際支付相關款項之日的匯率中間價折合
成人民幣,計算該再投資利潤遞延的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稅額和稅收抵免額度。(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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