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日專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
律問題的解釋(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解釋二》,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解釋二》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勞動者以用
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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