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0日專訊》北京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受賄、玩忽職守一案
一審,今日在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對高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人民幣.下同),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
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高朋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被告人高朋利用擔任北京市豐台區副區長,北京市
順義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入職晉升、企業經營、工程
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86萬餘元。2016年5月至2017
年6月,高朋擔任順義區區長、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籌建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順義城市生
活展示體驗館選址及後續收購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高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玩
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
並罰。但鑑於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
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玩忽
職守所造成的損失大部分已挽回,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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