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2025 10:31

《駐京專電》最高法發新就業形態爭議案例,涉網約車外賣員等權益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30日北京專電》最高人民法院圍繞網約貨車領域新就業形
態勞動關係認定標準,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受到損害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發布新就業形
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依法妥善保護勞動者、受害者、企業等各方權益,促推平台企業、
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一,參照適用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認定標準
 
  案例1「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明確,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
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依法保障網約貨車司機享受勞動權益。
 
  第二,依法審理涉新就業形態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案例2「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明確,認定是否屬於相關責任
保險中約定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具體理賠情形,結合法律規定、企業
經營範圍、勞動者從業類型、從事有關行為對於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業指派等因素
綜合考量。鼓勵企業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及因勞動者執行
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及時獲得救濟,分散企業風險,推動新業態經濟健康規範發展。
 
  第三,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受到損害案件
 
  案例3「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強調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制度功能,確保案件處理結果與有關試點制度安排相向而行。依
法支持勞動者關於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明確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勞動者獲得新就
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而免除或者減輕,築牢職業安全「防護網」。
 
  第四,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案件
 
  案例4「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明確受
害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
合同約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條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保險公司直接承擔
賠償責任。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民法典侵權責
任編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企業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致人損害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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