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3日專訊》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
員,台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受賄一案,今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
以受賄罪判處李鉞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在案的李鉞
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李鉞鋒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
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重慶市政協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
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司法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
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342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鉞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
大損失。鑑於李鉞鋒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
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
、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曾任重慶檢察院副檢察長,中紀委指其大搞新型、隱性腐敗*
67歲的李鉞鋒籍貫為台灣中壢,出生於重慶渝中。他早年做過工人,又曾在重慶深耕律師
行業18年,轉崗檢察官後升至重慶市檢察院副檢察長,2008起兼任台盟重慶市委主委,
2012年晉身台盟中央常委,2013年再兼任重慶市政協副主席,2017年成為台盟中央
常務副主席(正部長級),2018年卸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國家二級大檢察官),
至2024年3月落馬。案件今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
中紀委國家監委此前曾通報指,李鉞鋒存在的問題包括: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或
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長期投機鑽營,大搞新型腐敗、隱性腐敗,以「放貸收息」等
隱蔽方式大肆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非法
收受巨額財物。(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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