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財庫局和證監會今日就設立數字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發
牌制度的立法建議,展開聯合公眾諮詢。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至今年8月29日為止。
財庫局在去年2-4月就數字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設立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
詢。因應收集到的意見,財庫局聯同證監會調整了立法建議,並藉今日展開的公眾諮詢,就其框
架和主要內容收集各持份者的意見。
經調整的立法建議涵蓋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以及數字資產託管服務提供者
的發牌制度。在擬議的兩個發牌制度下,證監會將擔當標準制訂者,負責制訂適用於持牌和註冊
數字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的規管要求,而金管局則會擔當前線監管機構,監管已註冊為可
提供相關服務的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證監會和金管局會獲賦權,以根據法定要求實施該制度。
*提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的持牌人需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任何人如在香港從事提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的業務,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不論有關的數
字資產交易服務是透過實體店及╱或其他平台提供,其涵蓋範圍均包括:簡單的交易服務(例如
規模較小、涉及不同數字資產之間的兌換服務;以及數字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以
及較複雜的服務(例如經紀活動、大宗交易活動,以至顧問或資產管理人從事的其他活動),提
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的持牌人或註冊人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以及一系列的規管要求,
包括:財政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財務匯報和披露、業務操守、資料及通知、備存記錄
、妥善保障客戶資產和保障投資者的措施等。
同時,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亦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提供
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的定義是,以業務形式代客戶保管數字資產;或能轉移客戶數字資產的
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私人密鑰;及與數字資產交易服務一樣,經營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
的持牌人或註冊人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以及一系列的規管要求,包括:妥善保障客戶
資產、財政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等。
*引入監管制度建議旨在構建完整數字資產生態系統*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擬議的發牌制度可為本港提供穩固並以投資者和消費者保障為核心
的基礎去構建全面的數字資產規管框架。此舉將貫徹當局致力讓香港的數字資產生態圈在一個風
險可控的環境下持續及負責任地蓬勃發展的理念,從而以高巿場可信度為本港的實體經濟和金融
巿場帶來實質效益。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是次就交易服務和託管服務提供者引入監管制度的建議,將能
構建完整的數字資產生態系統,對於機構與零售投資者來說,這系統既安全可靠又活力充沛。為
平衡行業發展和穩健的投資者保障,當局亦會與業界持份者竭力保持緊密合作,以擴大市場參與
,使香港的市場生態得以更蓬勃地發展。(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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