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4日專訊》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加強境外所得稅收監管是加大對高收入
調節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促進法治公平和共同富裕,對有部分納稅人對個人境外股票交易的計稅
方式較為關注,報道引述相關專家指出,目前稅務部門允許個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內盈虧
互抵,既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解決了納稅人稅款計算的中複雜性問題,操作上更加簡便。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青指出,股票交易頻次高、價格波動大,按每筆交易計稅且不允許抵扣
虧損,稅負較重且計算難度較大。對有納稅人提出,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也存在盈虧問題。
針對這一問題,朱青認為,有些國家對個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許按年度盈虧互抵,部分國家也允許
當年未抵扣完的虧損向以後年度結轉,但這些國家大多實行綜合稅制,股票交易所得需要與其他
收入項目合併後統一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遠超中國20%的比例稅率。而中國目前實行的是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股票交易等財產轉讓所得不與其他所得項目合並,單獨適用20%的
比例稅率,目前稅制下允許按年度計算盈虧已經是較為合理的處理方式。
報道又引述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表示,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
取得境外所得應按年申報納稅,沒有明確股票交易的虧損結轉問題。目前,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公
平原則允許當年境外股票盈虧互抵,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慮實際情況且較為合理的處理
措施。後續,需要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稅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楊表示,境外炒股本身投資風險較高,目前,中
國對納稅人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股票,或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
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有免稅規定,專家建議有境外股票投資需求的投資者,可考慮通過上述方式進
行投資。(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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