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金管局發出通告,釐清跨境理財通南向通業務的宣傳及銷售安
排。
通告指出,在「理財通業務試點南向通」下,應南向通客戶要求,內地伙伴銀行在符合內地
相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協助該南向通客戶安排在其內地的營業網點,與香港銀行就南向通
服務建立三方對話,包括線上、電話或視像會議,而香港銀行代表可在該三方對話中,向該南向
通客戶介紹南向通合資格理財產品。
通告又指,南向通投資者在投資專戶的交易受香港法例法規和監管制度下的保障。香港銀行
若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應遵守適用的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香港銀行亦應遵守其他
相關監管要求。香港銀行應與內地伙伴銀行在合作協議中,就有關合作內容明確各方責任及義務
。內地伙伴銀行不應有任何表示,示意該內地伙伴銀行為香港銀行在內地的代理或代表。
香港銀行公會主席、渣打香港兼大中華及北亞區行政總裁禤惠儀表示,歡迎監管機構就跨境
理財通-南向通的跨境銷售安排提供進一步指引。新措施不但為內地投資者提供一個便利的線上
渠道了解合資格的香港理財產品,同時讓香港銀行業界向內地客戶介紹理財產品時,提供更清晰
的指示及更大彈性。
她又指,銀行公會與業界將繼續與相關部門保持緊密溝通,積極按照新指引,落實有關南向
通跨境銷售的安排。(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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